全球华人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三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本协会定名为“全球华人中小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定名为GLOBAL CHINESE SME ASSOCIATION(缩写:GCA-SME、是协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协会注册地址:香港湾仔轩尼诗道99号8楼802室;
第三条 协会性质:“全球华人中小企业协会”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协会条例》(法 例第15章),于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日在香港警务处注册的协会(Society)。本协会依法设定,以非牟利为目的。本协会为一自愿组织,由全球华人中小企业及企业家组成。
第四条 会徽、会旗、会歌:
1、会徽:会徽是协会的标志。会徽的圆形代表全球、顏色代表著炎黄子孙和华人企业、边条象徵著全球团结、资源互用、共同发展的意愿。
2、会旗:协会有自己的会旗,体现旗帜鲜明,目标明确。
3、会徽、会旗的使用范围:协会(包括各团体会员、开会会场、办公地点和其它开展活动的地方可以悬挂;个人会员可以佩戴;会员证、会员名片、有关重要宣传物品等可以加印)。
4、协会会员佩戴的会徽由干事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
5、会歌:会歌代表著企业家的心声,象征着对华人中小企业发展的呼唤。
第五条 法律依据:
全球华人中小企业协会总会将根据香港社团条例册,受香港社团条例制约。鉴于本协会是以全球发展为目标的,协会章程条款不能违背协会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如果本章程的条文与当地的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条 协会宗旨:
充分平衡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重要关系,团结海内外所有可以团结的力量,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全球华人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提升,为华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七条 协会职能:
1、为协会会员收集、整理、发送商业资讯;
2、为协会会员专业提供跨行业、一站式、个性化的企业顾问服务;
3、为协会会员提供网络买卖平台服务,推动华人中小企业的商贸发展;
4、为协会会员提供不定期会刊,及时报导华人成功人物,为创业者提供成功典范;
5、不定期组织开展协会会员间的各种商务联谊活动,密切全球华人中小企业间的联系,实现资源互补、共用、多赢的局面,增进全球华人中小企业相互了解与沟通,友谊与合作,促进全球华人中小企业各项业务发展;
6、不定期组织全球华人中小企业间的各种研讨活动,探讨中小企业建设与发展的理论性、政策性问题,推广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解决全球华人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推动全球华人中小企业管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以适应全球经济发展的要求;
7、举办适应会员所需要的培训班、讲习班、观摩考察活动等,令中小企业得以提升和发展;
8、协助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拓展市场和组织各种产品展销活动,为尽可能多的全球华人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二章 协会组织机构与负责人的产生、罢免、权责
第八条 协会的组织架构:
1、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
2、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3、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长、总干事组成。
4、干事处:总干事、副总干事、干事
管理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九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理事会、行业委员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5、讨论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6、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条 会员大会约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关主管部门审
并经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理事
本章程规定理事为会员代表,代表会员在理事会进行表决。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产生: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组成,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经会员大会三分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与取消;
6、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表决重要事项;
7、决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法定人数: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为当然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由会长、副会长推荐,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组成与任免:
本章程规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长、总干事组成,或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任免。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赋予的职权;
3、提交增免理事建议名单,并提请会员大会审议;
4、对协会的日常工作进行规划与检查。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审批干事处的工作报告以及其它日常事务;
7、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协会重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有效性:
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协会的需要不定时召开,但会议记录或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干事处的职责:
1、干事处是协会的全日制工作核心,由协会对工作人员支付全薪或工作补贴;
2、根据常务理事会提出的工作任务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3、向常务理事、会员提供各种服务;
4、收交、管理和使用会费;
5、负责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6、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7、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8、干事处设立各个行政及营运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任期
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监事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坚持服务全球华人中小企业为宗旨;
2、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在行业内或协会里有较大影响;
3、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协调能力、业务能力、公关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对协会有较大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贡献或支持。
第二十五条 协会领导人任免: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长由协会会长提名或由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名,经协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任免。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
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永久名誉会员委任:
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三人以上提名,经协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任命为永久会员,并由会长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八条 永久名誉会员权责:
但于会员大会上不享有投票权,亦不符参选理事会理事的资格。若该名誉会员于被推荐为名誉会员前已为全球华人中小企业协会之会员,则仍享受选举与被选举权。名誉会员对协会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可以利用自身的影响力继续推动协会的发展。会长离任后自动成为协会的名誉会长。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5、提名副会长、监事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6、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三十条 代会长行使职权的资格:
在会长不能执行职权时,会长职权可由第一常务副会长代为行使,也可以由会长指定的一名副会长或常务理事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有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职位,负责下列事宜:
1、发展会员,推动协会的发展
2、辅佐会长协调办理各项事务;
3、为协会会员出谋划策,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4、承办大型或特殊重要之活动;
5、会长因故无法行使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代任之;
6、其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尽之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权责:
1、出席常务理事会议;
2、监督协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3、对会员违反协会章程、损坏协会荣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4、监督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5、对协会的财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6、协助协会会员实现维权。
第三十三条 总干事权责:
1、对协会干事处实现有效的管理,保证协会正常运作;
2、执行会长以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指示;确保协会具体内容的实施;
3、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4、提名副总干事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任免;
5、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全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雇;
6、公关宣传及各项联系;协调协会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
7、安排协会所有的会务,保证会议顺利召开;
8、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 籍
第三十四条 会员类別:
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按级别分类可以分为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
第三十五条 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指的是中小企业股东、董事、经理以个人身份加入协会;
第三十六条 团体会员:
任何由志愿团体成立而以促进全球华人中小企业发展为目标的团体,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协会不会介入这些团体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普通会员
普通会员指的是理事级别以下的会员(不含理事级别)。任何人士/团体均可以先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第三十八条 高级会员
高级会员指的是理事级别及以上的会员(包含理事级别)。高级会员按章程规定承担权责。
第三十九条 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协会的必备条件:
1、凡认同拥护协会章程之人士;
2、申请者必须是中小企业的股东、董事或经理;
3、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
4、必须力行协会宗旨,按时缴交会费;
5、由授权会员(单位)推荐或介绍;
第四十条 团体会员申请加入协会的必备条件:
1、凡认同拥护协会章程之团体;
2、申请者必须是中小民营企业,并得到过半数股东的批准;
3、企业必须在申请地区经工商部门正规注册;
4、必须力行协会宗旨,按时缴交会费;
5、由授权会员(单位)推荐或介绍;
第四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缴交会费;
3、普通会员由各地干事处推荐,总干事核准;
4、高级会员按章程规定办理;
5、团体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
6、任何会员获得批准后,获发协会会员证、会员号、网络操作密码;
7、享受协会之共同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二条 荣誉会员:
任何人若对协会作出卓越贡献,经全球华人中小企业协会三位以上常务理事推荐并于理事会上确认,可按协会会章规定,成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无需缴付入会费或年费,但协会接受荣誉会员的捐赠。
第四十三条 会员权利:
1、遵守协会章程及会员大会的决议会员义务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2、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4、勇于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5、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积极向协会提供所需要的企业资讯;
7、享受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8、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9、维护协会的社会声誉及其它章程所载的权利;
10、高级会员将享有协会提供的高级服务。
第四十四条 退会要求: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便于协会从会员名单中删除其名称。其所属会籍将于申请之隔日正式取消。申请离会将不退还已交会费。
第四十五条 被终止会籍:
会员入会后,凡不履行会员义务者,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对协会造成负面影响者,经协会会长批准可取消其会员资格。高级会员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经费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会员缴交之入会费和年会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团体或个人赞助或捐赠;政府资助;利息以及其它的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协会按照社团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数额根据会员在协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
第四十八条 除荣誉会员,所有会员有责任按时缴交会费。会费每届缴交一次。已缴会费,恕不退还。如果一次性缴交三届会费,可成为协会永久会员。
第四十九条 协会的收入或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应于正式会员大会上,公布经费收支与使用状况。协会的收入、支出,受理事会或监事长监督。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五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协会章程由理事会修改。理事会全体会议修改章程,须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出席,并须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第六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协会的解散,应依法办理手续。
第五十七条 若协会资产于清盘或解散后有任何剩余资产,将捐赠予与协会有相近目标的慈善团体或平均分予各会员。
第五十八条 协会各项收支帐目,每三个月提理事会追认,并呈报会员年会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本章程于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三日由协会理事会通过。
第六十一条 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