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德华律师在拥有在英国留学经历,并取得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成为香港注册律师,1995年获委任为中国委托公证人。黄律师专业水准高,法学素养深,擅长处理中港法律事务。经黄律师委托,现将他所精通的中港公证业务简介如下:
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是国家为保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程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种预防性的司法制度。
香港——一块神奇的土地,在有着数千年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土壤上建筑了一整套现代西方政治、司法架构。香港是如何将两种不同文化相互吸收、融合,其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在97之前,香港的法律制度及法律专业架构源自英国和威尔斯,并与其他普通法地区的法律制度及专业架构十分相似,有别于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回归中国,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订明“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表明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继续沿用,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的基石。而法治正是香港过去赖之成功的主要因素,也是香港未来之所系。如此,作为香港社会维持法治的一支重要队伍,香港律师理应受到我们的关注。中港两地律师制度从运作到理念不尽相同,现浅析如下。
一、 两地律师的分类及其相关业务 香港的法律制度几乎全部承袭英国,律师制度也不例外,尤其在律师的分类上,至今仍保留英国的做法,实行二元制,将律师分为大律师(barrister, 又称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solicitor, 又称律师),虽有大律师和事务律师之分,但实际上两者并无高低之别,只是执业范围有所不同而已。
二、 两地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 律师属高智能、知识复合性的职业,律师除具备良好的品质外,还需要有良好的分析能力,逻辑能力和领悟力,勤奋的工作态度和百折不挠的精神,积极从学习及经验中获取广泛知识的态度以及能言善辩的才能。在香港,要取得律师的资格是相当不容易的,往往只有最优秀的学生方能成功。
三、 两地法律的管理体制 从世界范围看,律师管理不断向行业化发展,大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已基本实现了对律师管理主要或完全是行业组织进行,律师的自治程度不断加强,香港即是如此。由于香港的律师制度采用二元制,所以香港也有两个法定专业团体——香港大律师公会(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和香港律师会(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根据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组织。而香港和西方国家的律师协会大都是律师的自治性机构。在市民社会中,自治正是社会正义的体现之一。“自律”与“自治”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能否对律师职业进行真正有效的管理,在这一点上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之间的管理职能分工尚未理顺。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协的主要工作仅为做好行业的自我宣传、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工作。另外,律师协会组织人员均由司法行政机关确定,民主选举流于形式。
这与我们一般所理解的律师独立即为具有社团组织属性的法律职业相去甚远。相比较之下,香港大律师公会则截然不同,公会可向会员收取会费,保障了其经济自主性;大律师的执照是由公会发出,保障了公会对大律师资格的控制,律师是由公会进行管理,保障了律师运作的非政府性;公会主席是由公会会员民选产生,保障了公会的独立性。因此应尽快改革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提高律师行业的独立性、自主性,加强律师行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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